
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規則
1 總 則
1.1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生產(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和充裝單位許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則。
1.2 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的特種設備,其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充裝單位的許可,適用本規則。
1.3 許可實施主體
實施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許可的部門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總局,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市場監管總局和省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管部門以下統稱發證機關)。
1.4 許可目錄
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單位的許可類別、許可項目和子項目、許可參數和級別(以下統稱許可范圍)以及發證機關,按照市場監管總局發布的《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許可目錄》執行;許可項目和子項目中的設備種類、類別和品種按照《特種設備目錄》執行。
1.5 許可證書及有效期
特種設備許可證書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樣式見附件 A),其有效期均為 4 年。
2 許可條件
2.1 一般要求
申請特種設備生產和充裝許可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單位),應當具有法定資質,具有與許可范圍相適應的資源條件,建立并且有效實施與許可范圍相適應的質量保證體系、安全管理制度等,具備保障特種設備安全性能的技術能力。
2.1.1 資源條件
申請單位應當具有以下與許可范圍相適應,并且滿足生產需要的資源條件:
(1)人員,包括管理人員、技術人員、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等;
(2)工作場所,包括場地、廠房、辦公場所、倉庫等;
(3)設備設施,包括生產(充裝)設備、工藝裝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等;
(4)技術資料,包括設計文件、工藝文件、施工方案、檢驗規程等;
(5)法規標準,包括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
具體資源條件和要求,分別見本規則附件 B 至附件 L。
2.1.2 質量保證體系
申請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的要求,建立與許可范圍相適應的質量保證體系,并且保持有效實施;其中,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應當符合本規則附件 M《特種設備生產單位質量保證體系基本要求》,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設計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應當符合本規則 C1.4、E1.4 條的要求,移動式壓力容器和氣瓶充裝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應當符合本規則 C3.7、D2.7 條的要求。
2.1.3 保障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充裝安全的技術能力
申請單位應當具備保障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充裝安全的技術能力,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要求進行產品設計、制造、安裝、改造、修理、充裝活動。
2.2 資源條件的通用要求
2.2.1 人員
資源條件中的技術人員應當具有理工類專業教育背景,取得相關專業技術職稱并且具有相關工作經驗。
資源條件中的安全管理人員、檢測人員、作業人員,納入特種設備人員行政許可的,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人員資格證。
資源條件中對人員有工程技術職稱要求的,如果人員無相應工程技術職稱,則需要具有相應的學歷和技術工作年限,學歷應當為理工類專業。工程技術職稱與學歷和技術工作年限比照見表 2-1。
2.2.2 工作場所和設備設施租賃
2.2.2.1 工作場所
生產和充裝單位的場地、廠房、辦公場所、倉庫允許承租。工作場所承租的,租賃雙方應當簽訂租賃合同,其租賃期限應當覆蓋申請許可證的有效期,并且能夠提供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證明、房產證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其他有效證明。
2.2.2.2 設備設施
生產和充裝單位資源條件要求的生產(充裝)設備(廠房附屬的起重設備除外)、工藝裝備、檢測儀器、試驗裝置等一般不允許承租,本規則附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2.3 工作外委(分包)
(1)設計、材料預處理、熱處理、無損檢測和理化檢驗等工作的外委,應當符合本規則附件 B 至附件 L 的要求;
(2)允許外委的,受委托單位應當具有相應能力,無損檢測、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設計應當外委給取得特種設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機構),但是不得外委給對本單位實施監督檢驗、型式試驗的檢驗機構;委托單位應當與受委托單位簽訂合同(協議),確定外委的具體項目和詳細要求;外委工作的質量控制由委托單位負責,納入其質量保證體系的控制范圍;
(3)工作外委的,與外委工作直接相關的人員和設備資源條件不作要求,本規則附件 B 至附件 L 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委托單位應當配備相應的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有質量控制系統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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